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日前,郑州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对低保政策的惠及人群和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界定。低保被称为城市贫困群众维持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该《规范》的出台,将有效提高我市低保运作的整体质量。
该《规范》明确了城市低保工作原则、管理机构职责、低保范围及待遇、低保标准确定与调整、低保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低保待遇申请与审批、低保对象管理、低保资金管理、低保工作监督与检查等九个方面,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细化了之前的相关规定,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规范》分别明确了各级职责:城市低保实行市、县、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级管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负责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社区委员会受县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委托,从事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社区建立城市低保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资格进行评估。
《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与审批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公示,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抽查、审批的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同时规定,低保金采用货币形式和社会化发放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
《规范》还明确规定了12类人群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分别是: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家庭成员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学习、经商的;从郑州以外地区迁入郑州市未满3年的;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近半年购买高档(15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等等。
《规范》同时规定,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我市目前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85元;县(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低保水平在全国居领先地位。2010年上半年共发放低保金4612万元,保证了全市2.07万户4.45万名城市低保对象全部按时足额领到了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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