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2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347号)精神, 2009年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县镇)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出台的基准定额,即:中西部地区小学生均300元/年,初中生均500元/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按照6:2:2的比例负担。2009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省级、市本级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合计3376万元,已于2009年2月11日全部直接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并对各县(市)区提出要求:
一、各县(市)区必须资金全额纳入预算,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预算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核定下达到各学校,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依据各学校实际在校生人数和生均基准定额测算分配,在此基础上,因学生人数等因素形成的资金结余要重点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向边远乡村的学校倾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得结转、抵顶下一学期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二、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30号)规定,符合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公用经费开支,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或供应商。无法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学校申请或预算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支付机构(会计核算中心)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核算学校经费的账户,根据学校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不得因拨付迟缓问题影响学校正常运转。
三、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的监督,确保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以“白条”以及其他不规范票据冲抵支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严禁抵顶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等教育经费,严禁平衡财政预算,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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