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按照省政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我们对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和部署,切实做好财政资金的测算和落实工作。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主要目标: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三、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2、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根据生源地原则,我省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市属高校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按3:7比例负担。
四、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市属、县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县按比例分担。
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执行。
此外,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主要内容还包括: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从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