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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 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2021-02-18 17:59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物价办、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强化疾控机构核酸检测能力水平,满足“愿检尽检”人群需求,现将我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项目,包含“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和“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测定费”两个子项目。全省各级疾控检测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检测资质要求,向自愿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个人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和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测定费。

  二、制定全省各级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和“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测定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按最高限价管理,收费单位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以上收费标准不含检测试剂价格(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标本混采除外),检测试剂价格按疾控机构实际购进价销售,不得加价销售;由财政补助资金采购或慈善捐赠的试剂不得收费。

  三、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属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以“103044750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缴入同级国库,相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具体收缴办法按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附件:河南省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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