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
3. 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定义
4.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2)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5.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6.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7.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披露
8. 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衔接办法
9.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0. 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
发布时间:2001年1月18日
发布文号:财会字[2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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