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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保障服务财政——河北省财政厅推进法治财政工作纪实
来源:财政部网站   时间:2018-11-26 14:59

  2018年,河北省某业务部门要与省财政厅共同出台一个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法制机构审核时发现,资金在使用范围上超越了国家规定。业务部门则强调超出规定是由于工作需要。多次协调未果,省财政厅法制机构组织审计、纪检等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一致认为,该资金管理办法违反规定,如果强行出台将面临追责。业务部门最终放弃出台该办法。

  近年来,河北省财政厅遵循融入财政、保障财政、服务财政的整体思路,不断创新专家顾问机制、狠抓制度建设、有效应对涉法涉诉事件,精准推进法治财政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成效突出。

  河北省财政厅先后被中宣部、司法部评为“六五普法”全国先进单位;被财政部评为全国财政系统“六五普法”先进单位;连续多年被河北省委评为法治河北建设优秀单位,被河北省政府评为依法行政优秀单位;首批入选全国法治财政建设省级示范点创建。2017年,全省法治财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省财政厅依法行政管理体系分别入选河北省十大法治事件、十大法治成果。

  创新专家顾问机制 提高决策透明度

  多年来,河北省财政厅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程序引入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在合法性审查不留死角的同时,建立专家顾问库,完善专家论证机制,通过书面征询、专题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发挥专家力量,提高集体参与性和决策透明度,确保财政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有效运行。

  2018年7月,河北省内某高校汽车生产教学设备公开招标项目中,未中标供应商天津a公司在中标结果公布后提出投诉,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缺少原定的现场演示要求,在招标现场未与投标人沟通,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

  由于该投诉涉及技术指标评定,较为复杂,省财政厅建议召集原评审专家和相关领域的其他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专家论证。8位专家和相关当事人召开质证会就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论证和充分沟通。

  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根据招标文件,产品是否现场演示,并不影响投标得分。招标文件中“如有样品或软件演示评分则含样品或演示情况”应理解为在评定内容及标准中如有对样品或演示情况的评分标准,则专家需要对各投标人提供样品或演示情况进行评分。但本次招标文件没有样品或演示情况的评分设置,因此,现场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演示。

  经过专家阐述和解释,投诉人a公司认识到其投诉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接受了投诉处理意见,未提起诉讼或复议。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专家论证机制的建立,为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撑,促进了财税体制改革平稳顺利进行。”河北省财政厅条法处副处长葛大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河北省财政厅选取与财政业务关联度高、能力素质强、年龄结构合理的专家,建立了涵盖财政、法律、金融、司法等多个领域的80余名专家组成的决策顾问专家库,通过单项工作咨询和集体论证等形式,加强与专家的沟通交流,分析事件动态、研讨特定问题。

  为规范顾问专家库的有效运行,河北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财政厅依法行政决策顾问专家库运行工作规程》,进一步健全专家论证机制,确立了对专家资源实施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动态维护,明确了专家的入库资格、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启动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

  为有效应对复议诉讼、信访等涉法事项,省财政厅加强法律风险防控,聘请某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单位,该所3名专业律师驻省财政厅办公,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2018年以来,法律顾问先后为10件重大财政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书12份;参与论证规章、规范性文件18件;参与审核协议、合同14件;参与处置涉法涉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13件;参与处理行政复议14起;协助法治培训讲座4起。同时,为来访和来信群众提供咨询服务。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财政涉法涉诉事件迅猛增长,河北省财政厅通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聚合群体智慧,不断提高应对涉法事件的能力和水平。2018年召开的15次专家论证活动涉及立法释法、政策制定、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最大限度地为财政管理提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2017年以来,河北省财政厅在被复议和被诉讼的案件中,行政行为全部确认合法有效,没有出现判定违法、撤销具体行为等不利结果。

  出台《指导意见》护航依法行政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规章草案有关财政事项的起草工作,2018年9月17日,河北省财政厅会同省法制办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有关财政事项起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印发省直各部门。

  这是河北省财政厅依法行政的又一重要事件。

  近年来,部门起草的规章草案大多数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以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涉及财政的条款非常多,规定的很细、很具体,支持的都是具体的预算项目,所以协调起来难度很大。

  据葛大海介绍,目前河北省仅省级层面的地方政府规章就有220多件,还不包括人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如果每一个地方政府规章中都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不仅财力保障能力有限,而且影响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无法实现集中力量办大事。针对规章中将财政资金部门化、固定化的问题,需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

  在《指导意见》的起草过程中,河北省财政厅围绕依法立法,先后召开了厅内相关处室、财税法律专家、省直各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建议,规范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了起草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凡是涉及财税的条款,必须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河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规范了财政条款的表述。在起草涉及财政条款的政府规章中,具体明确了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一般不得细化到支持某个具体预算项目。只有按照“三定规定”属于部门职责的长期性、持续性事项,起草政府规章时,可表述为政府将某项资金编入预算。对于短期性、阶段性、试点性工作,一般不写入代起草的省政府规章中,对重点工作可以编入财政中期规划予以保障。

  ——列出了具体的改进内容。规定省政府规章草案中一般不含有设立专项资金或专项转移支付,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预算中某项收入规定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某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等事项挂钩,减免收费或给予补贴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等有关内容。

  ——规定了起草部门提供具体的依据材料和资金测算使用方案。凡是涉及财政条款的,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时,应提供规章草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政策依据,现有财政性资金安排支持情况,相关条款涉及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需测算资金支出规模和期限,提出资金解决渠道和政府层级间资金分担意见。

  此外,河北省财政厅还规范依法行政决策工作程序。制定了《河北省财政厅依法行政决策暂行办法》《河北省财政厅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河北省财政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行政决策配套文件,保障财政干部执业安全。对所有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投诉、依申请信息公开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前置法制审核,做到“应审必审”。目前,没有出现一起因审核把关不严而出现的涉法涉诉事件。

  采取多种举措 有效化解纷争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财政涉法涉诉事件也呈现出数量多、风险点多、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为有效防控化解法律风险,河北省财政厅确立了“一个基础、一个结合”的工作核心,即以普法教育培训为基础,通过创新普法方式,完善培训体系,加大培训力度。同时,把风险防范与财政业务紧密结合起来,把风险防控贯穿到工作的每一个阶段和节点,精准化解法律风险。

  2017年以来,河北省财政厅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40%的案件被成功化解,定纷止争、防范风险的效果非常明显,有力保障了财政资金运转整体安全。预算绩效、资金分配、债务管理、国库管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改革取得突破性成果,多次得到中央和省、财政部领导的批示肯定。

  为了规范业务办理,河北省财政厅以“标准化绩效管理体系”中的标准化为基础,以绩效计划、绩效监控、绩效考评、绩效改进为主要环节,通过信息化支撑和规范约束手段,追求最好的工作效果。

  同时,河北省财政厅认真梳理了每项财政业务的职权范围、程序要求、时限控制等法律要求,编制了470多个作业指导书,汇集整理成操作指南,同时配套出台《法律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等11项内部控制制度和15项内部协调机制,为全面依法履职提供了遵循。严格将法律条文分解细化为可衡量、可考核的指标,层层落实到每一个处室和干部身上,压实领导主体责任和经办人的具体责任。运用标准化绩效管理“月结、年考”的全程管控机制,对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范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过程留痕、实时监控。绩效考核结果与干部轮岗交流、选拔任用相挂钩,从而使“软指标”变成“硬杠杠”,真正提升了全厅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内生动力。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行政机关办理复议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河北省财政厅从规范办理流程入手,完善机制,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量,依法化解相关矛盾。创建“审查靠调查取证、难点靠专家论证、矛盾靠说理调解、决定靠集体讨论”的“四步办案法”,化解了很多社会矛盾纠纷。

  2016年以来,河北省多地财政局因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判决,所管理的财政资金被法院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多次向上级部门、法院系统、人大系统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7月下发《关于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明确不宜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河北省高院正在协调有关执行法院解冻、退还资金,省财政厅正在积极向省人大汇报,争取此类问题妥善解决。

  为了把握涉法事件发展态势,了解产生原因,提出改进意见,河北省财政厅还建立财政涉法涉诉事件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包括即时收集、分析报告、定期评估、交流指导。“随着法治政府、法治财政建设将成为财政工作的主旋律,我们将进一步将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贯穿于生财、聚财、用财全过程,全面建设高质量财政。”葛大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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