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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稳定我市就业局势,根据豫人社〔2010〕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郑人社〔2010〕193号),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六大举措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意见》指出,我市去年下发的6项优惠措施将持续到今年年底,包括:“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鼓励企业安排职工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减少裁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同时,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按照《意见》,我市还允许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交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符合开展稳岗减负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在2010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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