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4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春季学期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资金的通知》(豫财办教〔2010〕15号),我市2010年春季学期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中央、省级、市级补助资金4795万元已全部拨付各县(市)区、各市属中小学,其中中央资金2397.5万元,省级资金1438.6万元,市级补助资金958.9万元;下拨各县(市)区3837.3万元,市属学校957.7万元。
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是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规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执行。我市市区小学生免杂费补助标准为230元/年,初中生免杂费补助标准为293元/年;四县(市)城市小学生免杂费补助标准为200元/年,初中生免杂费补助标准为263元/年。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按50%、30%和20%的比例分担。
我们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将免学杂费资金预算直接核定下达到各学校,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因学生人数统计等因素形成的资金缺口由当地财政予以安排补足;资金若有结余要全部用于薄弱学校公用经费补助,保证各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同时,要按现行体制足额安排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满足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需求。
免学杂费资金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偿还债务等方面开支。我们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学校预算编制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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