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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秋季我市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县镇)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出台的基准定额,即:中西部地区小学生均300元/年,初中生均500元/年;在此基础上,调整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生均30元/年,专项用于取暖费支出。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财政按照6:2:2的比例负担。2009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中央、省级、市本级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合计8905.9万元,已于2009年9月1日全部直接支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要求各县(市)区在收到下达的资金预算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核定下达到各学校,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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