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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9日上午,财政厅召开全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调整部署会。
会议上强调,要根据豫财办金【2009】73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及时得到补贴,在保证财政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行“销售网点初审并垫付补贴资金”等方式。
根据豫财办明电【2009】15号文件精神,汽车摩托车下乡扩大补贴范围。一是将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纳入补贴范围,在执行原来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补贴政策的同时,对农民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的同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单价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凡新购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二是将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纳入补贴范围,比照轻型载货车享受换购和新购的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具体补贴品种和型号按财政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执行。
同时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宣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省辖市财政部门6月底前要制定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要全面、及时、系统地宣传汽车摩托车补贴政策内容,使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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