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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通告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追缴应税房地产未缴契税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07〕16号)文件精神,为追缴应税房地产未缴纳的契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二手房”买卖的纳税人,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上手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凡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一律视同“白契”,按照本次房地产交易价格,向卖方追缴应纳契税;对不能提供上手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或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免税证明)有误的,征收人员可以向卖方追缴上手契税。
为保证豫财办农税〔2007〕16号文的有效落实,防止国家税收流失,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凡到我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二手房”买卖的纳税人,应提供上手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于不提供上手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又不补缴上手契税的,我中心将不予以受理。
特此通告
20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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