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减排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全讯足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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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减排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财政局   时间:2008-05-29 00:00

郑 州 市 财 政 局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财教[2008]1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节能减排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落实,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经费的文件精神和《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郑财教[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节能减排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郑州市节能减排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郑州市节能减排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 [2007]4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07]21号)文件精神,设立郑州市节能减排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节能减排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经费和中央、省追加我市的节能减排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是我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我市节能及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的压力,推动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专项经费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专项经费支持的对象, 是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群众社团。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用途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推进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区域节能减排技术研究与开发及推广应用工作;
(二)节能减排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地方匹配资金,符合专项经费使用范围的项目;
    (四)国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的引进、再研究开发与合作;
    (五)节能减排领域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六)其他。除上述用途之外,经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科技局确定予以支持的节能减排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其他方面。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郑州市财政局
1、负责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及核批节能减排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2、负责节能减排计划项目经费的拨付;
3、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节能减排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和管理;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郑州市科技局
1、负责组织节能减排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2、负责提出节能减排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建议;
3、负责管理节能减排科技计划项目;
4、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按要求编报项目申报书及经费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按要求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负责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5、接受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项目、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8%的比例核定,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照5%的比例核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并由财政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十条  专项经费用于与节能减排技术相关的其他方面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核定,并据需要拨付。
       
第五章 项目及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节能减排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当按要求编报项目预算,并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由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领域专家进行。坚持公开、公平、科学、竞争的评审原则,严格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未经论证和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安排为重大、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核批。
    第十五条  列入专项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按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重点、普通项目四个层次分类立项管理。其中,对普通项目的支持额度在5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重点攻关项目,专项经费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行匹配制度。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其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拨款的比例应在3︰1以上。
    第十七条  对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结题的基本依据。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计划(拨款)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为促使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资金数额较大、跨年度实施的单个项目,实行分期拨款制度。对于项目按计划实施,经费管理规范,年度考核合格,自筹资金落实到位的承担单位,拨付剩余财政经费;对完不成进度计划、资金使用不当、财务管理混乱,且限期整改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剩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安排的设备购置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可一次性拨付或分批(年度)拨付。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准后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建账、按照项目资金预算支出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对于不报送或报送不及时的承担单位,将实施停拨经费、不再受理其项目申报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统计监测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或争取重大、重点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重大、重点项目经费预算,应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考核)或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对照项目合同约定,重点阐述技术攻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相关技术资料。如实施方案、工艺规程、技术标准、专利证书、样机样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特种行业许可证、技术鉴定材料、有关获奖证书、产品性能或质量检测报告等;
    (三)项目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或其它有关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由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告;
    (五)与经费预算有关的帐目及原始凭证。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专项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科研课题完成后编制项目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始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并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在市科技局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上报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经费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第三十条  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单位,其所承担的项目到期需考核、结题、验收的,应主动申请项目考核、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考核、结题、验收(鉴定评审)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科研方面的总结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和项目完工决算表。
    第三十二条  严禁编报虚假预算,套取政府财政资金。严禁项目经费脱离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监管。项目执行各方应高度重视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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