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郑政办文[2007]111号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对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现对此次检查的几个方面明确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1、从事住宿行业的非个体纳税人;
2、从事餐饮行业的非个体纳税人;
3、从事交通运输业的非个体纳税人。
二、检查的重点:
(一)住宿、餐饮业检查重点
1、税务登记情况。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及验(换)证,是否亮证经营。
2、账簿设置及会计资料保存情况。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置账簿,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是否保存完好,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3、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取得、保管、开具发票,是否存在应开具未开具发票,发票项目填开不全,单联填开等问题。
4、纳税申报情况。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不同税目的计税依据是否分别申报,有无从低申报的情况。
5、收入核算情况。检查纳税人收入核算是否真实,有无不开票收入不入账情况,应核对其账面收入与住宿登记簿、餐厅菜单是否相符;检查有无不同经营项目之间混记收入等情况,例如有的纳税人在经营餐饮、住宿的同时,还有娱乐业经营项目,对娱乐业收入是否单独核算,若未分别核算,应按“娱乐业”税目从高计税。
6、各税种的检查清算。在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同时,还要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全部地税征管税种进行检查清算。
(二)交通运输业检查重点
1、税务登记情况。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及验(换)证,是否亮证经营。
2、账簿设置及会计资料保存情况。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置账簿,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是否保存完好,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3、发票使用资格检查。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货运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应取消其货运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
4、收入核算情况的检查。对纳税人在自己从事交通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同时,又为他人提供代卖票等代理服务的,检查其收入是否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
5、费用支出的核实。检查纳税人的燃料、修理等支出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费用支出的列支范围、标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有无多列、虚列支出情况。
6、各税种的检查清算。在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同时,还要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全部地税征管税种进行检查清算。
三、检查的时限:
这次检查,主要检查纳税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情况特殊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纳税人自查阶段(11月5日——11月11日)。要求检查范围内所有的纳税人对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深入自查,发现有少缴税款的可以自行申报补缴。自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阶段: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阶段(11月12日——11月30日)。由各单位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组织税务稽查人员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50%。
这次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把检查质量,注重检查实效;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对纳税人自查出的少缴税款,可只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对税务机关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税款,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监督检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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