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财办〔2006〕54号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
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及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郑财办[2006]31、32、35号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已严格按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此项工作于10月底基本结束,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要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经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同意,现制定了《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及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并制订出具体落实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及工作责任制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郑 州 市 财 政 局
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及工作责任制
一、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
(一)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全;预算执行中追加补助等专款没有及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少数单位有指定品牌或在项目评审环节带有倾向性或购买协议供货以外产品和规避公开招标现象;少数采购单位擅自改变中标品牌,不按中标产品签订供货合同,采购合同不能及时送存备案等。
(二)采购文件的编制中,有时对实质性条款不能明确;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不够细化;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不够规范;答复供应商质疑不够及时、准确等。
(三)执业机构在承揽客户、取得业务过程中,有按其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以现金回扣、实物回扣和提供培训旅游等方式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在执业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但执业机构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关系,或有意避重就轻,或有意不予披露,或被迫出具不实报告,以博取客户满意或认可等出卖专业准则的行为;在执业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客户不予调整或不同意执业机构披露,对相关执业人员给与现金、购物卡、贵重礼品等行贿行为等。
(四)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尚未开展;对政府采购合同和采购人行为的监管尚不够到位;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违规处罚力度比较弱;政府采购专家库人员较少等。
二、整改措施:
(一)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级、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按市政府批准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规定项目和限额标准,认真编制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否则,将退回重新编制,结果仍达不到要求的,预算审查将不予通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严格审查单位政府采购申请表,对单位不合规、不合法要求及时予以纠正;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与目标考核、工作考核相结合,督促各级、各单位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强化培训工作,提高当事人依法办事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强法制培训,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对采购人要加大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对采购代理机构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操作水平;对评标专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升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质量;对供应商进行诚信、守法及相关制度培训,增强其树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意识;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人员进行政府采购法和四个部长令的知识培训,强化依法监管水平。抓好新会计、审计准则培训的同时,注重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注册会计师自觉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综合运用正反案例开展法制和警示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能力,牢固构筑治贿思想道德防线。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为,建立制衡机制。完善反商业贿赂等相关制度,为规范采购行为,预防和遏制商业贿赂,明确各当事人各自的职责,形成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从制度上堵塞商业贿赂漏洞。在外部制衡方面,切实做到采购的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机构分离,采购人与组织实施采购的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在内部制衡方面,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内部均应做好内部分工,如将制作标书和开标、评标岗位分离,实行链条化管理、相互制约。采购人、监督管理机构内部则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核心是避免少数人独自享有决策权。同时,拟于在2007年与市监察局联合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库,并出台政府采购违规处罚规定等,以制度建设建立反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四)推动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实现政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计划从2007年开始,与省厅联网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平台,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逐步实现网上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评审专家抽取和考核、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审批和供应商资信管理等功能,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电子化管理水平,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不再为商业贿赂行为的产生提供发展空间。同时,为有效制止商业贿赂,完善目前的公告制度,并拓展信息反馈渠道,通过信息反馈及时掌握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
(五)建立标准化的政府采购市场,在运行程序上严密防控商业贿赂。政府采购是实现市场有效竞争的重要途径,建立统一、公正、有序的标准化政府采购市场是遏制商业贿赂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加强政府采购宣传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力度,引导全社会正确、全面地认识政府采购,规范采购人依法采购行为;设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准入法则,在机构规模、运营环境、执业能力等方面进行限定,并依法对其采购代理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程序的管理和控制,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强化对合同签订及项目验收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违约、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延期付款等不规范行为予以治理。通过对政府采购当事人,以及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管和制约,规范采购人依法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执行、供应商依法竞争、评审专家依法评审,保证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建立诚信体系和加强道德教育约束。建立诚信交易、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在政府采购中,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依靠全社会建立广泛的信用评价体系,审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包括企业及其委托代理人)在信用档案中有无不良纪录,建立信用考核信息反馈制度,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信用表现纳入全社会信用评价指标,建立失信惩罚和淘汰机制。另外,因为商业贿赂也损害相关投标供应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奖励举报、损害赔偿制度,促进行业内的廉洁自律。对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加强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尤其是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使从业人员建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面对商业贿赂不敢为、不愿为,建立职业荣誉感,增强自身抵制商业贿赂的能力。同时,长期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信箱、电话和传真,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和监督。
(七)加大政府采购执法检查力度和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要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政府采购与行业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日常监督检查与专业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使整个采购与执业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转变观念,改进方法,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密切协作,创新监管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加大政府采购执法与会计质量的检查力度,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列为日常审计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并严格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力度。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发生在行业内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依法查处。同时加大对违规违纪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处罚力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进行商业贿赂,进而从经济上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发挥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行业诚信档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事件给予必要的曝光,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三、建立整改责任制
总责任人:财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忠仁
财政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张东红
各支出处室、预算处、采购办: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全;预算执行中追加补助等专款没有及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少数单位有指定品牌或在项目评审环节带有倾向性或购买协议供货以外产品和规避公开招标现象;少数采购单位擅自改变中标品牌,不按中标产品签订供货合同,采购合同不能及时送存备案等。
责任人:单位、处室负责人
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的编制中,有时对实质性条款不能明确;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不够细化;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不够规范;答复供应商质疑不够及时、准确等。采购文件的编制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够规范;答复供应商质疑不够及时、准确等。
责任人:宋进伟。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机构在承揽客户、取得业务过程中,有按其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以现金回扣、实物回扣和提供培训旅游等方式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在执业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但执业机构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关系,或有意避重就轻,或有意不予披露,或被迫出具不实报告,以博取客户满意或认可等出卖专业准则的行为;在执业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客户不予调整或不同意执业机构披露,对相关执业人员给与现金、购物卡、贵重礼品等行贿行为等。
责任人:张明宏。
政府采购办:制度建设不完善;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尚未开展;对政府采购合同和采购人行为的监管尚不够到位;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违规处罚力度比较弱;政府采购专家库人员较少等。
责任人:金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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