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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财政局   时间:2006-07-07 00:00

 


 郑州市财政局文件

郑财办〔2006〕3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财政系统  商业贿赂  自查自纠  方案
郑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6月30日印发

郑州市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郑办 [2006]28号)和省财政厅《河南省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豫财办[2006]30号),推动全市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办法》(郑治贿发 [2006]2号),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诚信经营,树立廉政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围绕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特别是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依法交易。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使治理领域当事人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诚信经营、廉洁从政意识得到增强,监管工作和管理制度得到加强与完善,初步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完善中介机构行业规范等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时限
    (一)自查自纠范围。一是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中本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二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标供应商的自查自纠工作。三是对财政部门机关在政府采购、工程基建等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四是对财政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在经营和执业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五是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有关中介机构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自查自纠。
    (二)自查自纠的时限。从2006年5月份开始至10月底。利用半年时间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政府采购领域重点检查《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出现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在2006年10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工作的主要阶段和时间安排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指导、组织各有关方面认真落实。自查自纠的主要阶段和时间安排为:
    (一)学习动员(半个月时间)
    要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学习中纪委六次、省纪委六次、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郑州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学习中央、省、市领导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表、工作步骤和方法方式等作出具体安排。通过动员部署,把自查自纠工作要求、任务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要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为开展好这项工作奠定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半个月时间)
    要结合实际,采取座谈、下发调研提纲和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治理方向,确定自查自纠重点。同时,弄清本地、本部门治理范围内单位和代理机构数量、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经营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
    (三)对照检查(两个月时间)
    1. 对照检查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机关和所属单位,要结合自身行政和业务特点,在政府采购和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经营活动中,对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主要内容:一是在治理领域内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交易数量、交易金额、涉嫌人员单位、涉及单位负责人以及处理情况;二是发生在治理范围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手段和特点;三是本单位假借各种名义收受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的次数和金额;四是在政府采购等领域重点治理环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件数和金额,分别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件数和金额。五是在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中收取非法利益的次数和金额;六是在行使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权中索贿受贿的件数和金额;七是在经营和执业活动中行贿的次数和金额;八是监管工作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具体薄弱环节和漏洞。
    2. 对照检查工作要求:通过审查政策文件规定、预算执行结果、采购文件、财务会计记录、会议记录、确定中标文件等,认真查找决策、采购程序和交易、资金、审核等重点岗位和人员的问题;各单位在对照检查过程中,要把关键部门、关键人员作为重点,对查出的问题要深刻分析思想根源和原因,全面总结教训,并作出书面记录;要将各项自查自纠内容的对照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阶段性治理报告。
    (四)分类处理(一个月时间)
    对查找出的问题归纳整理,按照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办法》规定,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在处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政策,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问题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结合完善制度建设加以解决;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认真整改(一个月时间)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上级财政部门督促或建议当地政府责成其重新进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自查自纠整改情况要以适当的形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评估验收和总结(一个月的时间)
    各级、各单位要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自查自纠每个环节的工作。在每一工作环节结束后,都应当对完成的工作进行小结,从是否达到了工作要求和预期目标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才可以转入下一工作环节。市财政局将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时,组织工作组到县(市)区财政局进行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县(市)区财政部门也要相应地进行检查和验收工作,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要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成效。要认真研究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组织本级政府采购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做好财政部门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为了确保治理工作质量,不走过场,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防止搞形式主义。一方面,要通过发督办函、电话催办、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本地、本部门开展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组织督查组现场督查。市财政局将派督察组到县(市)区进行督查,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较大,以及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敷衍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重点督办。
    (三)搞好协调配合。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的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财政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四)加强信息交流。要建立信息通报与统计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在每一环节工作结束后,将有关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统计数据等书面(含电子版)报告市财政局。
    (五)建立工作联系点。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自查自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分门别类地选择一些单位作为自查自纠工作联系点,帮助联系点理清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对联系点进行跟踪指导,个案剖析,及时总结经验和有效做法,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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